在我国,随着不孕不育现象的直线上升,收养子女就是一种特别普遍的现象,我国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义务不受侵犯,但是得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养孩子要依法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男性没有配偶,包括男性没有结婚、离婚或是丧偶这些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年满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不仅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对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里所称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是指包括40周岁的本数在内。
要是无配偶的男子收养的本身就是男性的话,则此时的收养条件其实就是一般的收养条件。但如果此时无配偶男子收养女性的话,为避免日后损害到女性的合法权益,就对收养条件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出于对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