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获得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已然违法
尽管一般人在金钱和财产往来中都能够谨慎小心,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金钱财产损失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一些人财产受损,另一些人则从中无缘无故受益,这便是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产生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汇款人写错卡号将款项汇给不相干的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卖房者莫名其妙地多收购房款等。取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为受害人。这里应当说明,不当得利的取得,并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将获得的金钱、财物返还受害人,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人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想方设法将不当利益据为己有。因此,虽然收益人在获得利益时并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弄虚作假、拒不返还,便演变成违法行为,必要时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