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古往今来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悠悠历史长河中,男性因为社会分工的原因,在生理强劲和权力地位上往往优越于女性,所以滋生了许多侵犯女性的犯罪。
强奸罪严重侵犯了女性的身体自主权,而且会严重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成为历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的基本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存在加重情节时,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情节严重的强奸罪是可能判死刑的。
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如果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不管幼女出于自愿与否,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此时主观上需要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当幼女不满十二周岁时,可以推定行为知道对方为幼女,当行为人怀疑对方是幼女时,认定为存在奸淫幼女的间接故意。
第二,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富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三,如果在实施暴力强奸过程中,暴力行为还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人的,那么可能对第三人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