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给对方律师汇入境外外币,在银行去兑换外汇。
外资企业付境外律师费交什么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现规定为1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在支付境外律师费时,应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关于营业税问题,国税发[2000]82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