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