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二.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