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在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地通知甲方(即发包方)来进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在收到施工方的申请验收通知后要及时地组织监理、环保、消防等部门来进行验收,并同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施工方就由于种种原因就没有通知发包方来进行验收,或有的发包方在收到申请验收通知后一直没有进行验收,等等。由于此种原因导致的诉讼,施工方如何进行处理,这涉及较多的法律知识及技巧:
1、本来根据规定是施工方竣工且自检后要及时地通知发包方来组织验收,而由于施工方的过错而没有通知,这就在施工方通知发包方验收之前的损失,施工方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发包方的相应损失也应由施工方来承担,同时施工方可能还要涉及违约责任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同时如果还涉及监理单位的话,因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施工期限超期后较长的话,发包方也没有与施工方取得联系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的。
4、同样还涉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工程的质量等问题。
因此,施工方在工程竣工且自检后要及时地通知发包方来进行组织验收,否则可能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