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都是乌鲁木齐市人,两年前结婚,去年,张某因车祸意外身亡。其父母在法庭上说,张某生前和丈夫一起在乌市的黄金地段置办有商铺,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以及基金、国债、股票等巨额财产。
张某去世后,她的父母也想分割女儿的部分遗产,但女婿不同意。为此,张某的父母将女婿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自己享有女儿张某的财产继承权,但女婿却想一个人独吞。
王某在法庭上觉得自己很委曲,他说:“张某出车祸后的23万元死亡赔偿金你们全拿走了,我一分都没要,现在你们还要分割她的遗产。况且我们商铺77%的房款是我交的,余下23%的才是张某的,现在的住房是我婚前购买的,凭什么你们还要。”
经过法院查实,王某现在的住房属婚前财产,而张某父母所说的股票,其实并不是张某本人的,而是乌市一个与她同名同姓的人开的户。《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按配偶、子女、父母这一顺序进行继承。
审理此案的谢法官说,在此案中,应先把王某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一半由王-海所得,剩下的一半才属于张某的遗产。这时,继承人才能对遗产部分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