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
案情
2008年4月,肥西县农兴镇人余某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魏某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魏某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魏某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魏某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