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韩先生没有想到,突如其来蹿上马路的一条小狗卡在车前轮,使他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而正在遛狗的郭小姐更没想到,一时疏忽未能抱牢小狗,竟惹上了官司,被韩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法庭上,郭小姐称,当时自己的小狗并未撞上韩先生的自行车,而是停在人行横道线上,是韩先生骑车碰到了自己的小狗才造成受伤,她认为自己最多应承担30%责任。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令郭小姐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评析: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郭小姐称是韩先生撞上小狗,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且与事发后她在警署所做笔录记载不符。她在遛狗时,未对小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害事件发生。而韩先生骑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他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郭小姐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