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两种情况中,法律规定的原理是一致的,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则按照条约、协定的内容例外处理。这个也是我国法律对于国际私法领域中存在的“冲突法”情形之法律适用原则。
或许有当事人会问,那么在香港或澳门的遗产,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呢?曹律师认为,虽然香港和澳门也属于我国的领土,但因为是特别行政区,司法领域独立。所以产生上述情况时,作为遗产的动产或不动产存在于其领域内,则相应会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律,而不适用国内的《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