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2000年与南京某银行驾驶员张某结婚。据于女士说,婚后她发现,丈夫身上有很多难以接受的缺点,如经常酗酒、个人生活不检点、心胸狭窄等,而她只要一向丈夫指出他的缺点,便会引来丈夫拳脚相加。她也曾向当地妇联等单位反映过丈夫的家庭暴力,但丈夫总是打过几天就认错,还多次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但写完之后还是继续殴打她。
于女士说,三个月前她曾起诉与丈夫离婚,但丈夫在法庭调解时,竟坚称“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法院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于女士哭着问:“现在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要离婚,但我能离成吗?”
律师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于女士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而她能否胜诉,关键是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
律师建议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