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怎么办
首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立案庭进行登记后,向当事人发送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告知书,将案件送交家事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办公室,家事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辖区分送各家事诉前调解小组。
此外,调解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调解,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基本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做好相关记录。(注:诉前调解一般应在90日内完成,如需延期,须经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1、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或申请撤诉):立即报由立案庭登记编号,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经家事审判法官审核、签发后,由原调解人向当事人送达。
2、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填写调解终结书,随卷将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办公室内勤交至立案庭进行登记、编号,送交家事审判庭进入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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