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符合以上三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二、如何申请宅基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三类申请不予批准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