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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