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适格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
法院对于任何的案件都会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就是说有的案件有的法院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起诉。
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法院,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之所以说法院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法院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法院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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