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我在驾驶汽车时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廖某。因为廖某只是受了一点轻伤,他提出私了,我给他200元钱就行。我当即同意,并表示三天之内把钱给他。可在第三天我送钱到他家时,廖某和他的家人却提出要2000元。我认为他们这是敲诈,没有答应,并请求交警部门处理。然而,因为现场变动,交警部门已无法查证事故真相了。请问: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而事后请求交警部门处理的,但又因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事实真相时,当事人应如何解决事故纠纷?
答: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们发生事故时,双方都同意私了(即自行协商)解决,但又因其他因素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然而,由于现场变动,已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在此情况下,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双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