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日下午3时许,王某驾驶苏CZxxxx货车拉水泥熟料到AA港卸载后,因发现右后轮内侧轮胎出现故障(有摩擦声音),即与AA港磅房墙壁上的流动补胎电话(赵某)联系,赵某即驾驶流动补胎车来到AA港磅房。王某与赵某协商好了更换备用轮胎的价格后,赵某即开始用风锤卸后轮(外轮)螺丝,当卸到后轮第七颗螺丝时,内侧轮胎爆炸,将外轮向外崩开,外轮将赵某崩飞后摔地死亡。
如何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事故的地点虽然发生在AA港内,但由于AA港为半封闭开放式港口,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出入,故事故的地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起爆炸事故既有过错的因素亦有意外的因素,过错主要体现在车主王某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及赵某的疏忽大意(未先排气再更换)。意外主要体现在本死亡事故并非一定不能避免,有很强的偶然性。本案爆炸死亡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