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嫁妆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嫁妆是对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赠与,且发生在原、被登记结婚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双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李某的嫁妆是被告母亲以结婚为目的,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双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以后给原告嫁妆的,也未明确表示该笔财产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故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嫁妆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