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三次;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订立合并协议; 6、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选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