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务会议研究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7、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