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股东可以劳务出资
不允许。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我国法律关于劳务出资的规定,允许个人合伙以劳务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合伙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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