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5月,刘某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同年9月刘某又与宋某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协议书,有偿转让给宋某所有,并由宋某承担每年向A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合同签订后,宋某一次性给刘某付完转让费,后来,宋某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村委会均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15年6月,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协助将耕地的使用权变更为宋某所有。而刘某此时却想收回该土地的承包权,即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请求法庭判该项转让无效。
【法律解析】
本案中,刘某采取转让的流转方式虽未事先取得村委会的同意,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宋某如约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用,作为发包方村委会也予以认可并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未表示反对,故应当排除刘某提出的所谓未经村委会同意导致该合同无效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