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复议是如何实施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 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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