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可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为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关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
1、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
(二)六种情况将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分别是:
1、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2、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3、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
4、以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5、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6、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