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当事人之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比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也有部分是例外:
相同之处在于:
双方在同居前或是婚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不同之处在于:
1、同居生活期间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等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可以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必须登记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系双方购置,则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
2、遗产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故不享有配偶继承权。但如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作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所以,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