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对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规定是,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对于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规定是,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