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你们这起纠纷就属于第4种情况。
另外,关于承诺,需要明白的是承诺的条件。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须与要约的内容二致;
(4)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上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它的效果是使原要约失效,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已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此案就属于反要约,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