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实施危险行为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2、加重罪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犯罪1、基本罪状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过失刑责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减轻罪状情节较轻思考:考虑哪些情节
法定刑(主刑)
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