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劳动法》第53条中“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种类进行确定。
《劳动法》第53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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