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有多少,都属于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一千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走私贩卖毒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罪行认定上,如果犯罪分子有多次的犯罪行为,对于毒品的数量是累计的。不过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则不再累计计算;而对于已经处理过的毒品犯罪,视为已经结案,不再将已处理的案件和未处理的案件中的毒品数量累计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