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
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大陆法系的条件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条件说亦称必然条件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认为一切条件都是共同作用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如果其中的一个条件不存在,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各个条件在客观上、本质上都是价值等同的。因此又称之为等价说或同等说。
犯罪因果关系条件说是西方刑法学者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一种学说。此说认为,任何结果的发生都是一定的条件引起的。因此,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数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并且一切条件行为都是等价的,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同等的原因性力量。
此说曾为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但是此说无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无限制夸大条件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引起不少刑法学者的反对。许多学者认为,将此学说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难免刑事责任的扩大化。因此这一学说为一般刑法学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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