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该减刑程序的目的是:
(1)使绝大多数罪犯都能从中受益。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除少数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都会启动减刑程序并获准减刑,因此该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
(2)最大限度地克服暗箱操作。由于该减刑程序是由罪犯本人启动,只要司法机关无证据材料证明罪犯不应当减刑即获准减刑,不存在暗箱操作。
(3)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罪犯想不想减刑由罪犯本人决定是否启动减刑程序,因此将减刑启动权交给罪犯行使,有利于罪犯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同时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减刑的公正性。
鉴于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其减刑的幅度不能太大,否则影响了原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其减刑的幅度和次数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对于减刑的次数,可考虑每一季度减一次,一年减四次;减刑的幅度,可规定为每季度减十五天,一年四次可减两个月。
监狱启动的减刑程序和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相比,一个是由执行者启动,一个是由被执行者启动,一个是保证监狱的意志得以体现,一个是保护罪犯的普遍受惠制得以实现,一个面小而幅度大,一个面大而幅度小,从而使减刑程序结构趋于平衡、合理,以充分体现减刑过程中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