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耕地使用权能否可以永久拥有
一、农民耕地使用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因此。“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农村耕地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对外承包则受到限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承包的耕地地是可以流转的,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转让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