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田某3年前结婚。婚前,张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进行了精装修。此外张某的母亲还送给了田某一架钢琴。现张某和田某打算离婚,张某父母不知道当初购置的房产如何处理,钢琴能否要回。
律师评说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虽然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由此可见,张某父母在张某结婚前为张某买的商品房,如果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是赠与张某夫妇双方的,应属张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田某无权分得。
但是,张某的母亲将钢琴在张某婚前给了田某,应认定为赠与田某个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张某的母亲无权要求田某返还。进一步讲,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又没有明确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则父母可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最好做一个赠与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