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了解构成撤销的事由
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而撤销权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要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在期间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再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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