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单位不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上班。具体规定为如劳动者构成七至十级伤残,则劳动者应当恢复上班提供劳动,若未上班的则用人单位可不发放工资。
如构成五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用额外支付工资。
如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则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此时应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可不用额外支付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有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