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第二,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曰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三,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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