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如下列法律规定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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