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动进口许*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证申请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