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这是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可以肯定,朱先生岳父母内心可能比朱先生还要痛苦。朱先生要求岳父母赔偿,虽然有违常情,但在法律上,未尽责的岳父母的确难辞其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位老人,由于女儿已经死亡,在女婿因各种原因难以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岳父母确实可以承担监护义务。但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的岳父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明知外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疏于防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外孙死亡的严重后果,决定了其必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