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视具体情节进行以下处罚:
1、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同时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以防止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对社会造成危害;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决定;
3、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对生产者、销售者具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大,次数较多,影响恶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剥夺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