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3l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扭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担负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一些没有亲属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由没有扶养义务的公民或组织,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与他们签订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些“老弱病残”者将自己的一定财产指定在死后转移给签订协议的另一方所有,并由其担负对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