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的启动有以下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
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据此,鉴定人的确定方式也有两种:协商和指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又需要鉴定的,由法院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相当于直接指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鉴定人,但是决定鉴定和委托鉴定仍然是法院的工作,因此,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一致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