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被害方反悔再诉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因谭某就民事赔偿已经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被告陈某、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对原告谭某承担的赔偿义务已经消灭,没有义务对谭某的损失进行再次赔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到位,而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6日,李某雇请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由巧家向昭通方向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一侧山体后发生侧翻,造成了谭某等乘车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医治出院后,与车主李某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在已付清谭某第一次手术全部费用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外,再一次性支付谭某1万元后续治疗费,谭某自愿放弃对李某的诉讼;并由谭某拟制并签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交由李某签字确认,李某已实际履行完毕。
事后,谭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主李某与驾驶员陈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89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