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责任导致加工人无法按期完工还能否要求支付费用
买方责任导致无法完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定作人,应履行协助义务,以利于承揽工作顺利进行安装。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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