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具备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加重的八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有人认为不存在未遂,理由是因转化型抢劫罪是由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转化所构成的,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即使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属犯罪未遂,也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为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根据转化的前提行为来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是既遂,则应认定是抢劫既遂,如果前行为是未遂,则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笔者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对第二种意见也不能完全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