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按照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的限制,当事人往往不能自行收集到有关证据,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难以或无法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随着科学的进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化生产程度日益提高,大型危险作业逐渐增加,一些特殊侵权造成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受害方往往是公民个人,他们受到侵害后虽有起诉的权利,但很难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比如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由于科学技术、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工具的限制,难以知道某种污染可能造成某种危害,对发生危害的复杂性和说明危害发生机制的困难性无法举证。因此,如果要求原告在特殊侵权案件的诉讼中仍然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分担原则,对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即对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程负举证责任,将使原告陷入不能举证的困境,必将导致受害方败诉的结果,使得侵权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却因不负举证责任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不公平的,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创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