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中获悉。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征地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浙江省政府提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自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此次调整要求的,此次不需要再次调整。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需要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