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的内容错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 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査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 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査处理。”如果在 执行本院的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执行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报请本院院长审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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